离婚登记服务指南
三、设立依据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5.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以下为不受理情形: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六、申办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查档件;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4.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5.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 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并能够证明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七、办理方式
当事人双方直接到青山区婚姻登记处离婚登记室提交所需要件,提出离婚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离婚登记室窗口为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并从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30天冷静期。在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30天冷静期内,婚姻登记处免费提供专业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离婚登记窗口接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2.冷静期
30天
3.审核登记
离婚登记窗口按规定权限对当事人提供的离婚登记要件进行审核确认,对登记要件不全、信息不实、不符合《婚姻法》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要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发证。
2.电话咨询
0472-3616036、3616046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