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服务指南
三、设立依据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市籍户口;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六、申办材料
1、户籍为本省,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户籍为外省,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红底单人近期免冠照2张;
6、现役军人持身份证、军官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七、办理方式
当事人双方直接到青山区婚姻登记处离婚登记室提交所需要件,提出离婚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离婚登记室窗口为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并从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30天冷静期。在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30天冷静期内,婚姻登记处免费提供专业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离婚登记窗口接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2、冷静期
3、审核登记
离婚登记窗口按规定权限对当事人提供的离婚登记要件进行审核确认,对登记要件不全、信息不实、不符合《婚姻法》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要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发证。
2、电话咨询
0472-3616036、3616046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