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规定的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的当事人须提供变更证明);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所需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补领结婚证当事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补领离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三)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4.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五)补领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婚姻登记证件:
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的当事人须提供变更证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持有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证件原件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合法登记领取的婚姻证件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七、办理方式
当事人双方直接到青山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窗口提交补领登记所需要件。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登记窗口打印出具《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纹,当场办结。
八、办理流程
1.受理
婚姻登记窗口接受当事人双方提出补领婚姻登记的申请
2.审核
婚姻登记窗口按规定权限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要件进行审核确认,对登记要件不全、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要件。
3.登记颁证
婚姻登记窗口对符合补领登记条件的当场登记补发证书。
九、咨询方式
2.电话咨询
0472-3616036、3616046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