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六、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七、办理方式
当事人双方直接到青山区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窗口提交登记所需要件。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登记窗口打印出具《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纹,当场办结。
八、办理程序
1.受理
结婚登记窗口接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
2.审核
结婚登记窗口按规定权限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要件进行审核确认,对登记要件不全、信息不实、不符合《民法典》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要件。
3.登记颁证
结婚登记窗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登记颁证。
2.电话咨询
0472-3616036、3616046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